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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和“县令”有何不同?一字之差,却是天差地别

2024-03-11 17:05:06

我国古代的选官制度经历了从任人唯亲到推荐,再到考试选取的变化,科举制度的出现让人才选拔逐渐趋向于公平,它从隋朝出现开始,一直到清末新政被废除,先后经历千年时光,每朝每代都起到了“为中央筛选人才”的重要作用。

随着后续时代的演进,考生成绩的不同会被确定为不同的等次,从而在不同的地方担任不同的官职,以后来出现的“九品中正制度”为例,它根据举人考试成绩的优劣,将他们分为十八个等级,同一等级之中也有正从之分。

其中正一品为最大,所担任的官职都是游走在皇帝身边的重要大臣,所能接触到的政治和国家大事也就更多,从九品为最小,虽然也拿着国家的俸禄,但却只能担任一些地方县官,那么古代的“知县”和“县令”有何不同呢,一字之差简直是天差地别。
古代县官的产生

县官乃是底层的父母官,因为是直接接触地方上的黎民百姓,即在朝廷所统治的细枝末节上分布,所以在数量上是比较多的,因此对于县官上任除了相对应的品阶之外,难度并不是很大,以宋朝为例,对于县官的担任就出现了“荐举制”和“按资格注拟”。

所谓的按资格注拟其实就是在参加科举考试所有被划分品阶的闲置官员之中,选取品阶相对较高的来担任县官,值得一提的是,宋朝即使是县官之间也会存在等级的差距,具体是根据所在县的规模大小和发达程度来确定。

比如在北宋时期,首都开封所在地下辖县区县官的任职资格必须在正五品的阶位,开封邻近地区的县官在正六品,中等县所需要的官员在正七品,相对比较小的县则有从七品这种相对阶位比较低的县官来担任。

再后来到了南宋乃至以后,担任县官的总体要求下降,正从九品也可以担任县官。

但宋朝在后来变革了这种在形式上比较规模化的县官制度,因为县官的担任对能力的要求并不是很高,简言之,七八九品都有担任县官的资格。

但在这种小地方的治理之中,并不都能出色发挥,所以在后来出现了一种“资格注拟”的方法,即通过对治理的考核和对具体情况的表述观察此人是否能够很好的担任相关,若有与其能力不相上下者,再根据官阶进行淘汰,另一位也将候补下一次的空缺。

这就是宋朝时期所说的“校实以取材”,当时朝廷中的基本情况为,品阶高的人不愿意在偏远地方当官,长年在朝廷优越环境中任职的“京官”,也不愿意放弃亲近皇帝的机会去地方上当官,所以便出现了县官品阶越来越低的情况。

再加上北宋到南宋的政局变化,官员的俸禄从整体上出现了下降,甚至连国家财政都出现了问题,这些“县官”的基本俸禄就更加难以得到保障,并且长时间没有得到解决,所以导致了官员短缺的问题,甚至有些小县没有设置县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朝廷在后续还推出了武将担任县官的制度,因为当时政权众多,彼此之间使者交流往来也很多,并且能够担任使者臣子,都是文武双全之人,所以曾有派遣使臣担任县官的情况,一旦出现了武官担任县官的情况,是要定期对其进行考核的。
县官变动与职能相同之处

宋朝时期的县官一旦被指定,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出现重大错误,否则是不会轻易发生任职性变化,这和国家的发展情况是有关系的,相比之下,前面唐朝对县官的担任就有完全不同的表现,“任期制”是唐朝时期县级官员的一大特点。

唐朝地大物博,中央有时很难具体到对偏远地方的完全管理和控制,为了避免出现拉山头或官商勾结的现象,唐朝对县官采用了任期制,具体的期限遵从西晋时期所出现的六年,每一年还要进行考核,大期限满之后,根据六年间的政绩和民间反映来决定是否连任。

这种任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六年之期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唐朝的统治者会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对县官的任职时间进行小范围调整,三年,四年,五年都曾出现过,唐德宗时期,因为官员更换速度过快也曾将其时间进行扩大。

唐朝任期制度的出现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官员的定期考核和更换更加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尤其是对这种地方上的县官来说,可以很有效的做到人尽其才。

早在宋朝的时候,县官就分为县令和知县,两者之间在职能上其实是存在相同点的,首先,就是管理的事务都比较广泛,并且县令和知县的职责有一定程度上的相同。

以宋朝时期为例,县令和知县所必须管理的第一个要点就是赋税的征收和差役的问题,所谓赋税,即是指在县令和知县的管辖范围之内的人民税务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每户税收的计算,收缴以及核实,十分复杂。

当然,只要是人群聚居的地方,就可能出现意外,比如偷税漏税,虚假上报等情况,在一些偏远的县城里都是有可能出现的,甚至还会有当地的地头蛇带头抗捐,所以这个庞大的收缴行动必须由县令配合知县共同完成。

其次,县令和知县需要共同担任兴修水利,促进社会发展的问题,这里就是一种相对比较宏观的概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其实就是一个县的发达进步程度,这也是两宋时期对县官政绩考核十分重要的标准,往往会根据最终考核时当地的发达程度来决定奖赏和惩罚。

知县和县令所共同担任的第三个重要环节,就是下辖县区内的治安问题,这是除了社会发达程度之外,考核县官政绩的第二个重要因素,人民是否安居乐业就是重要指标,如果在某个县内经常出现拦路抢劫或偷盗事件,县官无疑是不合格的,将会受到严厉惩罚。

第四点需要县令和知县共同处理的事情就是赈灾,对于古人来说,水旱灾害是经常发生的,因为当时思想较为落后,人民防范意识比较差,所以一旦灾害发生,所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此时县令和知县必须进行开仓济民,安抚情绪等一系列的赈灾措施。

二人所需要共同处理的最后一个重大事件,就是平决诉讼,即一些案件的处理问题,这也是最后对政绩考核的重要一条,对罪犯的处理和惩罚是否恰到好处,对利益受到损伤的百姓是否进行了赔偿,是否存在冤案或错判等等,都需要两人共同完成。
和而不同的天差地别

其实县令和知县,二者看起来相互配合,一同管理了县内的军政,人民,司法甚至财政等所有问题,但只是一种合作关系,在职能和具体所做的事情上,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

县官,其实是指“县令”和“知县”两种,当然也有朝代称之为“县尹”,从相关资料中不难看出,时代不同,就有不同的任务,区域,所以才有了不同的职权,地位和待遇,这些种种差别造就了不同的称呼,二者在诸多领域分工合作。

首先,县令是一个县中委任的最高行政长官,简言之是县内的一把手,这一点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当时的分封土地制度之下,县的面积较大,所以县令都是君王亲自指定的,到了秦朝时期,只有“万户”以上的官员才能担任县令,所以此时县官就是大官。

但在后来的时代,因为县令所管辖的范围过大,一旦发生叛乱局面很快会失去控制,所以对县令所能管辖的地区和人口进行了减少,一直到唐朝时期,出现了知县这一职位。

从字面意思上讲,知县即为“执县”大有管理和主持的意思,也就是说在当时知县是县令的执行机关,主要是负责对县令所提出政策的落实,除此之外,知县还有一个重要职能,那就是起到了临时替补的作用。

即在某个县暂时没有县级官员的时候,可以调邻近县的知县暂时进行顶替,到了宋朝,知县和县令开始并存,主要与县令进行合作,但干的事情完全不同,比如在刚才所说的赋税征收上面,县令负责头筹全局,知县负责落实。

在差役的选择方面,县令负责总体上的筛选流程,额知县只是起到一个监督作用,在案件审理和判决方面,重要环节都是由县令参与,比如宣判等,善后等次要任务则由知县完成。

从表面看,知县和县令是差不多对等的职位,但实际上却是天差地别,只有县令才有真正的权力,至于知县,真正是“权知某县”只是起到知情和监督的次要作用而已。